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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远程控制电脑盗窃比特大陆100个比特币!法院:罚款5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员工远程控制电脑盗窃比特大陆100个比特币!法院:罚款5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员工远程控制电脑盗窃比特大陆100个比特币!法院:罚款5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该男子窃取100枚比特币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主要因刑事审判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且比特币的资产属性尚未经立法明确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性质已获部门通知确认,但立法层级较低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通知,明确比特币的资产性质,将其归类为虚拟商品。这一认定使得法院在判决中认可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并支持追缴返还违法所得(如本案中追缴10个比特币返还比特大陆公司)。然而,该通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并非国务院行政法规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无法直接作为刑事审判中认定“盗窃罪”的法律依据。

刑事审判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盗窃罪认定需立法明确资产属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侵犯的财物属于刑法明确保护的“公私财物”。由于比特币的资产属性尚未通过立法(如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确认,刑事审判中无法直接将其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若强行以盗窃罪量刑,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损害审判的严肃性。因此,法院选择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该罪名不依赖对财物属性的立法确认,仅需证明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并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性本案中,被告人仲某某通过远程控制服务器、插入代码转移比特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此罪名量刑,既体现了对技术犯罪的精准打击,也避免了因立法缺失导致的定性争议。同时,该罪名与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性质并不冲突,法院仍可通过追缴返还违法所得的方式保护财产权益。

总结:法院未以盗窃罪量刑,核心原因在于比特币的资产属性缺乏立法层面的明确确认,而刑事审判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通过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与财产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严谨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