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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

死因裁判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死因裁判官

死因裁判官的对应英文词是Coroner,这一词汇实为Crowner的变体,在英国《大宪章》记载为Coronator。在国内通常翻译为“验尸官”,相对而言,译为死因裁判官更为精确,因为在英国,担任该官职的人多数情况并不实际从事尸体解剖,尸检一般由专业医学人员承担,担任这个职务的人员一般都是律师。它是英国法律中最古老的司法职位之一。有关死因裁判官存在的最早历史文献是在1194年9月的总巡回审问条目(Articlesof the Eyre)的第二十条,当年要求在每一个郡都选举三个骑士和一个书记官去处理“国王之诉”(thepleas of the crown)。实际上,这意味着大部分郡拥有4个死因裁判官,他们都应该是骑士。死因裁判官是为限制郡长的权力而设立的,在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治理的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

R.F.Hunnisett,The Medieval Coron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1,p.1

C. Gross, Selected Cases Fromthe Coroner’s Rolls, 1896……………………

张栋,论死因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前景,《法律科学》2014年第4 期,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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