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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放田水案

窃放田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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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放田水案

窃放田水案,发生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的刑事案件,涉及安徽地方民众李庭年、李长春及刑部。案件因李庭年用刀撬挖田埂窃放田水被李长春之父李超发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超被刀伤左耳后,李长春持械反击,殴伤李庭平左手腕等处,并最终致李庭年死亡。安徽巡抚依斗杀律将李长春拟判绞监候,嘉庆帝交由刑部复核。刑部认为原判“实未允协”,驳回复审要求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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