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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

小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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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

“小过重罚”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微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中出现的“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其正常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需避免“小过重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细化规定,明确单行法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获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519件 。

2022年8月,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陕西榆林等地存在相关案例 。2024年,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强调罚款实施需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避免“小过重罚”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025年12月,石嘴山惠农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将42万元罚款降至4万元,纠治“小过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惩罚性赔偿需准确适用,防止“小错大赔” 。舆论指出此类处罚可能曲解法治精神,影响营商环境建设 。

2026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八场新闻发布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2025年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情况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情况。其中提到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小过重罚、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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