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分析79: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一般不属于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适用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核心要件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双重满足,二者缺一不可。
案例中黄之蜂的情形分析:
事实经过:黄之蜂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其发病地点位于家楼下附近,属于前往单位和医院的重合路段。
法院认定:
一审与二审:均认为黄之蜂发病时处于“途中”,而非“工作岗位”。即使其目的是前往医院洽谈业务,但发病地点仍属于上下班路径,无法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突发疾病。
高院再审:进一步明确,黄之蜂发病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而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仅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时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不属于此情形。
家属主张的“因工外出”不成立:
家属认为黄之蜂作为医卫行业销售经理,外出洽谈业务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应视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特殊情形。
法院反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适用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而非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两个条款的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混同。黄之蜂的情况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件,因此不适用视同工伤的规定。
结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即使48小时内抢救无效,也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尤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双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