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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背后现三大争议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背后现三大争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62岁女工谢金针夜班猝死事件背后存在三大争议,核心问题集中在超时加班合法性、工伤认定条件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上。 以下从争议焦点、法律分析、事件细节三个层面展开说明: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背后现三大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若谢金针每日工作12小时,明显违反法定标准。

但关键矛盾点:谢金针入职时已62岁,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0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其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时《劳动法》关于工时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但《民法典》第八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超负荷工作安排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猝死地点为公司存放编织袋的区域,非规定工作区域;

监控显示谢金针当时试图“顺走”编织袋,属工作外自发性行为;

医院未进行死因鉴定,无法确认猝死与工作的直接关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关键障碍:

地点非工作岗位:谢金针晕倒在存放编织袋的区域,若该区域不属于其灯检工作的必要场所,则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行为性质争议:若“顺走”编织袋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则难以认定工伤;

死因未鉴定:公司主张需通过法医鉴定证明猝死与过度劳累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家属认为死亡时间、地点明确,拒绝鉴定。

律师观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丁香均指出,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目前证据难以支持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时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仅能依据《民法典》主张权益。

维权难点:

工时限制缺失:劳务关系中无法直接引用《劳动法》关于工时的规定;

工伤赔偿障碍: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重:需证明猝死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死因鉴定是关键证据。

总结:本案暴露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漏洞,以及工伤认定中“工作岗位”与“工作行为”的严格界定问题。未来需通过完善劳务关系立法、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推动超龄劳动者参保等措施,减少类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