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与制造需遵循相应国家标准,即使采用企业或行业标准,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生产单位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产品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销售单位销售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任何单位或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动力柜、开关箱、操作台、试验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均需安装漏电保护器。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安全电压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以及过载保护或防火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安装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在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两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包括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等。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