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主要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发布的。以下是对该通知内容的归纳和解释:
一、发布背景与目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主要内容
资格要求: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 不得委托未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招募与宣传:
- 在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 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合同管理: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变更、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 合同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用语。
- 合同应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若合同丢失或损毁,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提供合同文本。
管理制度: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或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 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在利益冲突外,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工作。若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在利益冲突需限制或禁止兼职的,应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社会保障: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三、实施与监督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执行,保监会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该通知对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