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千源索要天价片酬?“限薪令”引发的是与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王千源被曝索要天价片酬一事,涉及“限薪令”下在先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保密条款等问题,需结合法律规范与具体情境分析。
2017年9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行业组织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把控片酬比例,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2018年6月,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通知》,2018年11月,国家新闻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60号文,今年4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通知,三份文件均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前述片酬比例。
2018年8月,优酷、爱奇艺、腾讯三大采购方联合慈文传媒等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其采购或制作的所有影视剧,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不得超过100万人民币,总片酬不得超过5000万元。
“限薪令”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
争议点:“限薪令”这类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方面,此类政府行为并非是不能克服的;另一方面,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只有因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片方需要证明支付高额片酬必然导致违反限薪令,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承担了非常重的证明义务。因此,主张“限薪令”属于不可抗力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限薪令”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定义: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在构成“情势变更”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构成条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预见;不归责于双方;导致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案例分析:在“王千源事件”中,坚持履行原有合同可能对制片方来说显失公平。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向来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非常审慎。2009年,最高院还专门针对这一条文发布了法[2009]165号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如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由此可见,虽然制片方向人民法院提请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失为一种救济途径,但是“限薪令”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